为采光权一“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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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 06:56 解放军报 | |
湖北省黄石市规划建设局日前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该公司将影响黄石军分区办公楼采光的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地基后撤3米。 去年7月,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在黄石军分区院墙外的一片空地上修建一栋商品住宅楼。市规划建设局在审批该项目前,给军分区送来的《××商品住宅楼规划方案征求意见书》上写明:该楼距军分区院墙6.5米,高7层。军分区在确认楼间距符合有关规定后, 2005年初,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动工建设该楼。军分区发现市规划建设局最终审批的建楼规划将楼层增至15层。军分区领导意识到,加高楼层必然影响到紧邻院墙的军分区办公楼的通风、采光。为此,他们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他们按原设计方案建楼,但该公司以增高楼层的设计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建设局批准为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军分区派人深入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楼规划的报批情况、收集相关设计图纸和有关城建规划的法律法规。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他们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市规划建设局起诉到黄石市港区人民法院。港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经勘察现场认定,该楼层加高到15层后,在保持原间距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到军分区办公楼的通风与采光。经涉军案件合议庭的调解,市规划建设局近日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撤销了原审批决定,要求该开发公司将建楼地基后撤3米。(严茂生、岳中成)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