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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后应否返还彩礼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 06:56 解放军报

  你来信说,去年,你与女友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并送给女友几千元现金彩礼。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你发现你们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感情,因此你想退婚。你问:退婚后,对方是否应当返还这几千元彩礼?

  订婚即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按其精神,既不禁止婚约,也不承认婚约对订婚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在订立婚约时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虽属于赠与性质,但一般认为,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对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你退婚后,对方应当返还这几千元彩礼。(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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