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军事舰船知识 > 新闻评述 > 正文

军事信箱:拆迁后现役军人计入分房人口吗?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 06:46 解放军报

  你来信说,你战友陆某的家属子女已随军。根据原籍江苏省某市的建设规划,其父母在该市的住房需要拆迁,但拆迁部门拒绝把陆某3口之家计入分房人口。你问:这样做对吗?

  对此,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举例如下:一是仅将义务兵计入分房人口。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补偿安置。”2002年6月修订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33条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1995年10月颁布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二是将全部现役军人计入分房人口。如1997年7月颁布的《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现役军人应当计算为分房人口……”你战友陆某属于江苏籍,依据上述规定,折迁部门拒绝把陆某计入分房人口的做法是不对的。(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评论】【军事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首页 | 将军寄语 | 中 国军事 | 军事图片 | 武器纵横 | 周边军情 | 战略视角 | 各国军力

本网站由舰船知识主办
版权归舰船知识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