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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娃娃鱼”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 06:46 解放军报

  在成都军区某团官兵的感召下,6月中旬,驻地村民将近百条“娃娃鱼”(学名大鲵,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放归大自然,并表示再也不捕捉野生保护动物了。

  前不久,该团到某高原地区驻训。驻地周围山涧河流里栖息着大量“娃娃鱼”。部队进驻后,不少当地村民拿着捕来的“娃娃鱼”到营区兜售。由于“娃娃鱼”是受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官兵们耐心劝说村民不要擅自捕捉和出售,但一些村民对此不以为然。

  多次劝说无果,部分官兵产生了“自费”保护“娃娃鱼”的想法。他们从村民手中购买“娃娃鱼”后,再将其放生。该团机关得知情况后,将官兵的这一做法作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典型事例通报表扬。但令人尴尬的是,村民们不仅没有因此而觉醒,反而因“销售渠道”畅通而加大了捕捉量。

  这一现象引起了团领导的反思:对村民滥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固然不能坐视不理,但处理方式不当,好心也会办坏事。为此,他们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普法小组深入村寨,向村民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对滥捕“娃娃鱼”的行为进行查处。经过教育引导,村民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纷纷将已捕捉的“娃娃鱼”放归大自然。法规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33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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