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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某团严格按条令要求佩带军衔标志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1:03 解放军报

  6月中旬,南京军区某团对个别基层单位让担任纠察任务的新战士佩带士官军衔的不当做法进行了纠正。至此,一场关于“因工作需要能否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5月底的一天,该团周政委发现,警侦连在营区执行纠察任务的新战士都佩带着二级士官的军衔标志。周政委来到该连询问原因,连队朱指导员解释说:前几天,新战士小黎在
营区执勤时,发现几名士官军容不整,便上前纠正。不料,这几名士官却满不在乎地说:“知道了,当兵才几个月就管起我们来了……”说罢头也不回地走了。为方便新战士执勤,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警侦连干部一合计,决定让担任纠察执勤任务的新战士统一佩带二级士官军衔。

  为方便工作就可以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吗?周政委将此问题贴到团局域网上,请全团官兵发表意见。一些官兵认为,该连让担任纠察任务的新战士佩带士官军衔标志,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新战士开展工作,而不是为了干违法违纪的事,应予理解和支持。但更多的官兵认为,这样做虽然会带来一时的方便,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别老战士不服从管理的问题。

  法越讲越透,理越辩越明。周政委见时机成熟,及时在网上引导官兵:工作需要不应成为违规借口。大家最终形成共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落实条令条例不能打半点折扣。警侦连随后废除了让担负纠察任务的新战士佩带士官军衔标志的不当做法。该团党委还从此事中汲取教训,在全团开展了“做守纪标兵,树文明形象”专题教育,引导全体官兵增强条令条例意识,自觉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何先锋、乔国利)

  ★法理评析 ●殷飞

  应严格按条令要求佩带军衔标志

  官兵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本例所说为“方便”工作;另一种是出于虚荣心或其他原因,在外出办事或回家探亲等时机,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但是,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违反了条令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荣誉的象征。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应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虽然情况各异,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他们军事法制观念、军衔法律意识不强。如在本例中,就有官兵认为,该连让担负纠察执勤任务的新战士佩带二级士官军衔标志,不是为了干违法违纪的事,而是为了方便工作,理应支持。殊不知,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内务条令》的规定,就是一种违纪行为。

  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不仅影响了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会影响部队的管理、指挥和工作关系,还会淡化军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各级应从依法治军的高度,充分认识军衔标志佩带的严肃性,强化军人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的法律意识,树立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有碍军威、有损军容的观念。同时,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条令规定,对不按规定佩带军衔标志的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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