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与妻子感情不和想离婚。你问:离婚后能由你抚养不到一周岁的女儿吗?如果你不能抚养女儿,应当给她多少抚育费?可以探望她吗?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
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次,子女的抚育费一般为非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再次,非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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