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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战士姐姐追回应得遗产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07:02 解放军报

  在广西边防某团法律咨询员王干事的帮助下,战士小宋的姐姐近日终于要回了应得的遗产。

  今年初,小宋的姐夫何某不幸因车祸身亡。由于当时小宋的姐姐已经怀有8个月的身孕,公婆对她还是悉心照顾。不久,小宋的姐姐生下一女儿,但因患有多种疾病,孩子出生4天后不幸夭折。见此情况,公婆对小宋姐姐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不仅对正在“坐月子”的儿
媳不闻不问,还拿走了其儿子生前的大部分财产。小宋的姐姐要求公婆归还丈夫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但遭到公婆的拒绝。

  小宋从家人的电话中得知此事后,将情况反映给团法律咨询中心,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团法律咨询员王干事了解事情的经过后,通过电话多次给小宋姐姐的公婆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劝说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分割其儿子留下的遗产,并就如何分割遗产的问题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寄给小宋姐姐的公婆。经过王干事耐心的讲解和劝说,老人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将儿子的遗产重新进行了分割。(李怡、欧志平)

  法理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为遗产

  殷飞

  这是一起因家庭不幸而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从情理上来讲,何某的不幸去世及其女儿的夭折,无论是对何某的父母还是对小宋的姐姐来说,都是不幸和痛苦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何某的父母将其儿子生前大部分财产据为己有却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按照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并且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就本例而言,实际上涉及到两次遗产的继承。一次是何某死亡后,对何某遗产的继承。在此次遗产继承中,首先应将何某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一般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处理。也就是说,何某去世后,其家庭财产的一半才能作为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份继承,即何某的遗产由其妻子、父母和未出生的胎儿各继承三分之一。第二次继承是小宋姐姐的女儿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小宋姐姐的女儿虽然出生只有4天就夭折,但是由于她一出生就继承了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因此,在她夭折后,也留有遗产(即继承父亲遗产所得),按照《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她的母亲,因此其遗产应由其母亲一人继承。由此可以看出,对何某的遗产,小宋的姐姐作为妻子应得三分之一,在女儿去世后,她又继承了丈夫留给女儿的三分之一遗产,因此,她应分得丈夫所留遗产的三分之二。因此,何某的父母将何某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据为己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当然,由于《继承法》调整的是家庭财产关系,因此,它在确定财产继承时,也还照顾到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或父母,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进行适当照顾。(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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