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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民财产的保护伞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6:22 解放军报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每次审议无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绝非等同于物业法

  什么是物权?不少读者可能会下意识地问。有人可能还会猜想:物权法是不是关于物
业的法律?

  物权法草案,的确包含有关物业的一些内容。

  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单独列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其中有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享有其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然而,物权法不仅仅明确了“小区车位归属”等物业管理问题,物权法也绝非等同于物业法。

  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解释说,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既包括汽车这样的动产,也包括房屋这样的不动产。

  作为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3个问题:其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其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其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它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如是评价。

  构建制度保护私产

  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物业”,国人对“物权”二字要陌生得多。

  究其原因,很多专家认为“情有可原”。

  我国曾有数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传统,这种封建专制传统的显著特征是重公权益、轻私权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个人权利得到空前重视,但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也走过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音符。例如,一些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的事件时有发生。

  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在2004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

  “物权法的出台,正是落实保护‘私产’的关键一步,”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具体规定的落实关键是要靠物权法的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物权法运用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委员建议公布草案全文

  物权法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6月26日开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入“三审”。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形,进入“三审”的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进入“三审”的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这一新增条款也为草案新添了一个“亮点”。

  在26日下午举行的物权法草案分组审议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草案中的诸多亮点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

  也是在这天下午,一些委员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这样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一些委员还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3次审议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全文,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以切实修改好这部重要的法律草案,并及早出台。(来源:解放军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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