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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里程碑意义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4:31 东方网-文汇报

  ——何勤华教授在山东师范大学的讲演(节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东京审判的法理贡献

  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根据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中、英、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澳大利亚法官威勃担任庭长。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11国各派1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一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个国家担任原告。由于其负责对甲级战犯的控诉,权限非常大,故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便由美国人并且是麦克阿瑟的亲信季楠担任。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学界成员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濬,法官助理杨寿林,检察官顾问倪征&&等。在两年半漫长的审判中,向哲濬检察官、倪征顾问等尽心敬业,有时常常是废寝忘食,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各个战犯的种种侵华罪行。在定罪量刑阶段,梅汝璈法官又日夜与各国法官反复磋商,最后终于将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这三个对中国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无数血债的战犯,连同东条英机等一起共7人,送上了绞刑台,为受到日本侵略者残害的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伸张了正义。

  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撑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东京审判的实践以及对上述法理的阐述,为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战争犯罪理论的发展贡献了有益的学术见解。1949年以后通过的各项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权的《日内瓦公约》,所遵循的就是由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确立下来的关于战争犯罪的原则。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审判前南罪犯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安理会第955号决议通过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依据的主要也是上述战争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时作了一些变化而已。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二、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

  东京审判,是对日本侵略势力以及军国主义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击,也是人类的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

  东京审判除了在法理上发展了国际法和战争法之外,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众所周知,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一百年,在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战争中,中国没有一次是获得胜利的,中国的财富被掠夺、压榨,中国人民为此也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只有抗日战争,才是中国第一次真正的胜利;只有东京审判,才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冷战格局的迅速形成,在东京审判的后期,美国事实上已经开始为日本说话,扶植日本使其成为在远东对抗苏联的势力,因此,东京审判,在法律上,在政治上,是对日本侵略势力以及军国主义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击,它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反对侵略、争取和平的士气,增强了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维护亚洲及世界和平的信心和决心。

  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还不仅仅在此。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日本战犯的罪行的清算,也是人类的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日本侵略者的种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是对整个人类所犯下的罪行。他们(包括希特勒纳粹集团),是人类中最为邪恶的势力。因此,东京审判,尽管留有种种遗憾,但却是与反德、意、日的侵略战争一样,是对这股邪恶势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战争本身更为深入的清算——因为它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它不仅仅着眼于当事人本身,更昭示着一代又一代的后人。

  诚如中国法官梅汝璈在1962年撰写《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时,针对日本国内有些民众对东京审判之意义不理解的某些情绪,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三、藉“法官座席之争”捍卫民族尊严

  由于国力弱小,审判开始时中国并未受到他国的重视,只是经过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争,才在这一场审判中为中国争得了一份荣誉和尊严。

  东京审判,作为人类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活动,延续时间达两年半(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2月23日)之久。在此过程中,既有一幕幕惊心动魄、刻骨铭心的场景,也出现过许多富有戏剧色彩的审判闹剧。这些场景和闹剧,直至今日,仍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值得回味。限于篇幅,这里仅撷取其间的“法官座席之争”一例来加以说明。

  中国虽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也是抗日战争的主要战胜国,但由于国力弱小,因此,审判开始时并未受到他国的重视,只是经过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争,才在这一场审判中为中国争得了一份荣誉和尊严。在此过程中,“法官座席之争”尤其显得苍凉悲壮,发人深省。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的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威勃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威勃的提议落空了。于是,他又提议按参加东京审判的11国的国名字母次序来排列,但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因为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此时,也有人提议按法官的年资为序,但年资是没有一个可以适用的标准的。于是,大家为此事争来争去,莫衷一是。

  此时,梅汝璈发言道: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一办法,我们不妨找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以体重之大小排座。体重者居中,体轻者居旁。

  话音刚落,法官们都忍不住笑了。庭长威勃对梅汝璈说:“你的办法很好,但是它只适用于拳击比赛。”梅汝璈答称:若不以受降国签字顺序排列,还是按体重排列为好,我即使被排在最末一位,也当心安理得,对本国政府也算有了交代。政府如果认为我坐在后边有辱使命,可另派体重者取而代之。

  这个问题在半认真、半开玩笑中讨论来讨论去,事实上并没有获得解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1946年5月2日),这一问题的争执达到了高潮。这天上午,书记官长紧急通知各法官,说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大家穿好法袍,在休息室等候。

  下午预演开始时,威勃突然宣布,座席的次序为: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盟军总部的意见。庭长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决定表示坚决抗议,他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既非按照受降的次序,也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顺序,亦非根据国名字母顺序的国际惯例,我不能接受。说着毅然脱去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

  梅汝璈的这一行动,使威勃很尴尬。他只好以种种理由来反复劝说梅汝璈。在梅汝璈不为所动的情况下,他最后只得说今天的预演是临时性的,明天正式开庭时再作调整。梅汝璈知道他又在玩弄花招,故明确指出: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多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由于梅汝璈的据理力争,法官们作了最后表决,终于使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签字国顺序合理排定,中国国旗还插在了第一位。此时,虽然已较预定的彩排仪式开始时间晚了半个多小时,但梅汝璈以其正义的行为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东京审判这页历史,虽然翻过去了近60年,世界和中国的形势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及各种友好往来也不断加深,和平、正义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这次审判,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因为,进步与反动、正义与邪恶、和平与战争的较量将是长期的。日本靖国神社还供奉着东条英机等13个甲级战犯的幽灵,日本政界的要员有的甚至公开否认东京审判的正义性。某些右翼势力对发生在60多年前的那场侵略战争以及在这场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没有认识,甚至还通过种种方式(如修改历史教科书等)来予以否认。因此,回顾一下东京审判这段历史,让事实说话,教育人们提高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自觉性,就成了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特别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讲演者小传

  何勤华

  东京审判这页历史,虽然翻过去了近60年,但这次审判,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日本靖国神社还供奉着东条英机等13个甲级战犯的幽灵,日本政界的要员有的甚至公开否认东京审判的正义性。某些右翼势力对发生在60多年前的那场侵略战争以及在这场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没有认识,甚至还通过种种方式(如修改历史教科书等)来予以否认。因此,回顾一下东京审判这段历史,让事实说话,教育人们提高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自觉性,就成了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特别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l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198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84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本校法制史教研室任教至今。1984年以来,共出版《东京审判始末》、《当代日本法学》、《中西法律文化通论》、《日本破产法》(译著)、《西方法学史》、《华洋诉讼判决录》(点校)、《法律文化史论》、《外国法制史》、《英国法律发达史》、《美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学史》(两卷)、《20世纪百位法律家》、《西方法学家列传》等50多部专著及合著。担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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