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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 07:26 解放军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执行,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个别原告人可能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难以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客观情况需要在终局判决作出前让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使原告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能正常进行。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
案件范围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应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义务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安君、刘东)(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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