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军人肖像做商业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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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07:35 解放军报 | |
退伍军人汤长征历经两年多时间,于近日打赢了一起肖像权“官司”:某果业公司被判停止使用印有军人形象的食品包装袋,并在6个月内收回已售出的该包装袋食品;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6000余元。 汤长征1996年入伍到某部服役。2001年,《世界军事》杂志记者以汤长征为模特,拍摄了一张他头戴钢盔、身着迷彩军服、手持钢枪、并以军旗为背景的照片,作为当年第10期 去年3月,已退伍回家的汤长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某品牌儿童食品的包装袋上的图案为自己当年被《世界军事》杂志用作封面的肖像,生产厂家为山西省某果业公司。汤长征意识到该公司不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损害了部队和军人的形象。他当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对方不予理会。在此情况下,汤长征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与聘请的律师一道先后到山西平陆、浙江义乌等地调查取证,历经一年多时间,掌握了大量证据。今年1月,汤长征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儿童食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与《世界军事》封面所用的汤长征照片图案完全一致,认定该公司构成了对汤长征肖像权的侵害,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内务条令》第103条规定:“……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