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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07:35 解放军报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虽然打赢了“官司”,但由于对方无财产可以执行等原因,使得生效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为尽可能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等情形,可能对利害关系人权益造成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较严格,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诉讼请求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的价值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主要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解除。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诉前保全采取措施后,利害关系人15天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的;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安君、张家磊)(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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