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的班长职务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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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07:35 解放军报 | |
西藏军区某山地旅道桥连近日宣布连队曾作出的撤销小陈班长职务的决定无效。至此,一场关于小陈所受处分不当能否申诉的争论在该连画上句号。 “五一”节前夕,小陈带领本班新战士小杨外出采购节日文化生活用品时,因军容不整被纠察人员纠察。为逃避责任,小陈向纠察人员谎报了自己的单位和姓名。回到连队后,小杨如实向连队干部反映了这一情况。连队召开支委会研究处理意见时,大家一致同意对小 小陈的行为在官兵中引起激烈争议,有人认为小陈此举是在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但也有官兵认为小陈依法行使申诉权没有错。 面对小陈的申诉和官兵所持的不同意见,旅领导没有急于表态,而是来到该连,组织官兵重点学习《纪律条令》有关“处分”实施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使官兵明白了小陈在认为连队对自己的处分不当时,有权向旅机关提起申诉。鉴于小陈违纪后能较好地认识自己的错误,旅里按《纪律条令》的规定,对小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维持连队对小陈的警告处分,撤销连队撤销小陈班长职务的决定。该旅还以此为鉴,对个别基层单位实施处分随意性大的现象进行了查纠。 (冯龙) 法理评析曾火伦 切实尊重战士的申诉权 小陈在认为连队对自己的处分决定不当时,是否有权申诉,看看《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就清楚了。 《纪律条令》明确规定,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军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申诉既可以按级提出,也可以越级提出,越级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就本例而言,小陈外出时违纪,连队有权对小陈实施处分。但是,实施处分必须严格按照条令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来实施。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对义务兵、士官作出撤职处分,应由团、旅批准。据此规定,该连决定对小陈实施撤职处分与条令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小陈以书面形式向旅提出申诉,完全符合《纪律条令》的上述规定。 小陈依法行使申诉权却遭非议的经历表明,少数官兵对条令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究其原因,可能与单位在法制教育中重义务轻权利,重惩罚轻保护有关,从而导致官兵尤其是战士只知道不能做什么,很少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更不懂得如何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尊重和维护好战士的合法权益,有赖各级转变观念,完善法纪教育内容,既讲义务,也讲权利,既讲惩罚,也讲保护,切实增强官兵的权利意识。 当然,申诉权的行使与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同样受到法规制度的限制,如军人提出申诉应忠于事实、各级首长和机关对以申诉为名无理取闹的应予以追究等。(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