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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车受伤也可获得赔偿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 07:36 解放军报

  兰州军区某团士官小杨的妻子近日给他打来电话称,某客运公司已赔偿了因儿子住院花去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1950元。

  3月初,小杨探亲休假期间,带着妻子和5岁的儿子一起乘车到公园游玩。因儿子身高不足一米,按规定可免费乘车,小杨没有为其购买车票。汽车行驶至一公交车站时,因驾驶员刹车过急,致使小杨的儿子头部撞在前排座椅上,造成前额受伤。小杨当即要求驾驶员将
儿子送往医院治疗,但被对方以孩子没有买票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小杨只得和妻子将儿子送往附近的一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共1500元。

  儿子出院后,小杨多次找该驾驶员和其所在的某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因儿子住院花去的各种费用,均被对方拒绝。协商无果后,小杨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的儿子虽然未购买车票,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仍应保证其乘车途中的人身安全,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小杨的儿子受伤,理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振胜)

  法理评析 曾火伦

  免票不一定免责

  本例中,驾驶员以小杨的儿子属于免费乘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看似合理,却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除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而根据1988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据此可见,由持全价票的旅客携带免费乘车的儿童在运输过程中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的,承运人同样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例而言,小杨的儿子身高不足一米,有权按照《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由小杨携带免费乘车。另一方面,小杨儿子的受伤既非由于其自身的健康原因,也非其自身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而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根据《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该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即承运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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