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备区肖成明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一名驾驶员,在一次为单位出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人两万元。你问:这个损失应由你个人赔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指《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后者的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内容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独立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队团以上单位,一般属于军队机关法人或军队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你作为军队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该军队机关法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该军队机关法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理一般采取纪律处分的办法。对此,《纪律条令》第41条第9项规定:“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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