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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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 07:44 解放军报 |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一具体事实应由谁举证,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 举证责任的顺序和举证责任的倒置。就举证顺序而言,通常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由原告先举证,只有在原告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等。 为保证民事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安君)(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