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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擅自变更吗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 07:44 解放军报

  青岛警备区某干休所张正保读者:

  你来信说,你父亲与某供销社签订买卖该供销社门面房合同后,向对方支付定金两万元。但在即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该供销社负责人却要求你父亲再加3000元买房款,否则就不给办过户手续。你问:你父亲该怎么办才好?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77条还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可见,在该供销社负责人与你父亲就再加3000元买房款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你父亲没有义务再支付3000元买房款,该供销社必须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构成违约。同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如果该供销社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你父亲可以要求该供销社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如果双方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你父亲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1717信箱郭家根读者参考此解答)(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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