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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两年的优待金拿到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 07:42 解放军报

  4月底,广西某边防团特务连一级士官小陆家乡所在地的乡政府将拖欠了两年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送到小陆家人的手中,并重新为小陆分了两亩责任田。

  2002年底,小陆顺利通过征兵体检、政审。但当小陆办理入伍手续时,当地乡政府以政府财政困难为由,向小陆的家人提出放弃优待的要求。为了让小陆顺利入伍,小陆的父亲与乡政府签订了以“放弃优待金、退还责任田”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在小陆服义务兵现役的
两年时间里,乡政府按照此协议的规定,未给小陆家发放任何优待金,并收回了属于小陆的两亩责任田。

  去年底,团法律咨询员、保卫股干事李万华在调查战士涉法问题情况时,了解到小陆的情况后,意识到乡政府与小陆父亲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便以部队的名义给该乡政府发函,请求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补发小陆家的优待金,并退还责任田,但遭到拒绝。前不久,李干事利用回家探亲的机会,顺道来到小陆的家乡,向乡政府领导详细讲解《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乡政府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李干事的据理力争下,乡政府补发了小陆家人的优待金,并退回了小陆的责任田。(曹学兵)

  法理评析

  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效

  殷飞

  小陆的父亲虽然与当地乡政府签订了“放弃优待”的协议,但是,由于该“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均明确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由此可以看出,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是法律法规赋予义务兵家庭当地人民政府的一种法定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就本例而言,小陆的父亲与当地乡政府签订的“协议”,实际上属于一种合同,但是,由于该“协议”中“放弃优待待遇、退还责任田”的内容违反了《兵役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据此可见,当地乡政府以与小陆的父亲签订了“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对小陆家庭的优待义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将签订含有“放弃优待”内容的协议作为批准应征青年入伍的条件之一,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坚决予以纠正。(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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