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手榴弹23年 石柱县某乡武装部长自首免予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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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7:32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5月17日电(谭玉文、黄豁)由于疏忽大意,竟将应该交由专门机构保管存放的手榴弹私自藏匿了整整23年。近日,这位私藏手榴弹的“马大哈”被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马某属主动投案自首,且其私藏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家住重庆市石柱县三河乡的马某,很早就任乡武装部长。在任武装部长期间,为增 1983年马某因工作调整到大河乡任武装部长,他未移交这22枚手榴弹,而是将其随身带走。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他对新接任的武装部长信不过,加之想留下来第二年在自己任职的大河乡多训练几个民兵。接任大河乡武装部长后,在乡武装部弹药库内又发现了1枚67式手榴弹,由于县里没有再组织民兵训练,于是马某就将这枚手榴弹和自己以前带来的22枚手榴弹装在弹药箱里存放于自己的寝室内。 2001年11月,马某退休回家,由于新来的同志追他腾房子,于是他就把乡政府住处的东西全部搬回了家,直到2004年10月,他去找书本资料时才发现有一个箱子里装有23枚手榴弹。这时他心慌了,害怕一旦出事是脱不了干系的。于是他在2005年月1月27日将所有手榴弹背到县武装部。由于当时武装部军事科的工作人员不在,就存放于值班室,直到3月1日,马某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马某属主动投案自首,且其私藏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检察官提醒:枪支弹药属于危险物品,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极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同时也是违反我国《刑法》的。如果目前社会上有如马某般私藏枪支弹药的群众,希望尽快主动将枪支弹药交往当地武装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