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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军事变革 推进动员制度革新发展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5:13 中国国防报

  王顺龙 何 麟 商建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深入发展,战争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传统的国防动员模式形成了较强的冲击。正视变化、直面挑战,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要求,改革和完善各项动员制度是国防动员领域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课题。

  建立国防动员法规体系

  信息化条件下的国防动员内容更为广泛,包括兵员、物资、财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实施动员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目前,我国的动员法规还不成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动员活动基本保障方面的规范,包括组织、经费、法规等保障部分的规范;二是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编组,从地方录用、管理预备役常设人员方面的规范。包括规定预编入现役部队的人员、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的服役和退役、录用和退休、职位和军衔、纪律和奖惩、待遇和优抚等内容;三是征用地方军民通用装备和设施,做好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等方面的规范,包括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原则、补偿和优惠政策,以及军民两用技术研发的范围、管理等;四是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方面的规范;五是参战和从事非战争军事行动方面的规范,包括部队的作战行动、抢险救灾、紧急状态、遵守战争法等内容的规范。

  完善动员组织机构

  近几场高技术局部战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突发性。战争突发性增大,使防御一方临战准备时间极为短促,对国家平战转换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平时体制向战时体制的转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防动员各个领域的迅速转换,因而动员组织机构建设很关键。动员组织机构松散设置或职能作用不强,会影响各系统的有机联动和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降低动员的整体效能。长期以来,我国国防动员工作主要是由军队牵头组织各级动员部门开展工作,政府则处于为军队和动员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辅助地位。这种角色上的“倒挂”不仅有损国防动员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具体工作的落实。由此,依照法律强化政府对动员工作的领导职能,确立政府在国防动员建设中主体地位势在必行。必须尽可能地把动员办事机构划归政府部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纳入政府编制序列和保障范围,赋予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组织、管理动员工作的使命。同时,从组织机构设置入手,打破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的局面。把分散设置的综合、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办事机构集中起来,组成功能更强、更具权威性的综合动员部门。这样不仅便于各动员业务分系统的协调配合,实现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行动,而且也便于对政府和军队所属动员执行部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提高动员效能。

  切实做好平时动员准备

  搞好平时动员准备,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战争潜力,确保战时实施有效动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搞好动员潜力调查。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军地方方面面,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求较高,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科学确定调查内容和方法,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要加快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建设。兵员储备区要按照打牢基础、扩大规模、增加种类、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要搞好预备役登记和地方专业技术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登记统计工作,以此来储备高技术兵员,保证随时可以动员起来补入部队。同时,应本着“战时应战”和“平时应急”的双重任务,加强动员制度平战一体化建设。从目前来看,我们需要重点加强的是“应急”功能建设,把平时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等都纳入平时应急功能范畴,从方案制定、人员调配、装备配备、组织实施和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这样既可以检验和锻炼动员队伍,又可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动员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动员等级制度建设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受战争目的、战争规模、技术因素和国际舆论的影响,后备兵员的使用已由大规模全面战争中的大规模动员向有限规模的局部动员转化。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动员等级制度,已经不是全面战争动员和局部动员这样一个“有等无级”的简单划分,而是包括应付各种恐怖活动、军事冲突等低强度威胁在内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多等级制度,这样可较好地实现对国防动员活动的有效控制,取得最佳的国防动员效益。

  建立动员等级制度的直接作用在于能够有效地提高国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能力。二战中美国已经进行了动员分步实施尝试。冷战结束后,美国依据“新战争理论”用分级动员取代了以往的短期大规模动员。根据分级动员思想,动员是渐进的、有序的过程,可在一定时期内分阶段实施;可针对战争各个阶段、战争范围和战争规模,直接选择适当的动员等级;在战争过程中,可通过改变动员等级来改变动员的规模和范围,满足变化的战争需求。我国的动员等级制度建设可采取以下方法:首先,根据战争威胁程度和可能的军事需求与国防动员程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国家可能进行的战争规模予以科学区分,根据规模确定动员等级预案。如果战争爆发,国家就可依托动员等级预案,适时适度做出与战争威胁程度相适应的动员决策,以提高动员决策效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其次,通过网络系统将军队对人员、物资、装备的种类、数量等需求信息传递到国防动员指挥中心,国防动员指挥中心根据战场需求和动员资源数据库信息迅速拟定出最佳动员方案,使战争需求与动员保障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动员的高度精确化。通过采取这种“以需求量决定动员量”的方法,减少动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真正提高动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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