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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非故意侵权”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 07:32 解放军报

  排长在讲评工作时无意中泄露了一名战士的隐私,指导员以此事为例教育干部骨干引以为戒时,不料又将这名战士的隐私进一步扩散。武警8682部队党委从此事中汲取教训,认真查纠带兵人忽视战士隐私权的不当做法,并在部队局域网上开展专题法制教育,引导基层干部不断增强依法带兵意识,谨防“非故意侵权”现象的发生。

  4月中旬,战士小王的家人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小王了解情况后能够正确面对,并劝说
家人妥善解决了此事。事后,小王将情况向排长作了汇报,并要求排长替自己保密。几天后,排长在讲评个别战士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困难时,无意中将小王家发生的变故说了出来,小王为此要求排长道歉。连队指导员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在对这名排长提出批评的同时,召集全连干部骨干进行“就事说法”,引导大家以此为戒,致使小王家庭发生变故的事很快在连队传开了,小王一气之下将情况反映给政治处,要求指导员道歉。

  为何排长和指导员在同一事情上接连侵害战士的隐私权?该部党委“一班人”分析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干部骨干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为此,党委决定在全体干部骨干中开展一次既不形成热门话题,又能见实效的专题教育。他们将保护和尊重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规制度编印成册下发干部骨干,并把干部骨干容易忽视战士隐私权的15种情况在部队局域网上公布,要求干部骨干对照检查后,通过电子邮件把体会和整改意见反馈给政治处。这种个体隔离、独立思考、答卷保密的新教育方式,使大家消除了思想顾虑,进而对问题进行剖析和反思,并提供了许多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部队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照相关法规制度,取消了个别基层单位举办战士家信展、擅自检查战士个人信件等不当做法。小王的排长和指导员也主动向小王作了检讨。

  (蒙泱、本报特约通讯员李孝庚)

  法理评析

  切实尊重和保护战士的隐私权

  殷飞

  所谓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隐私权是个人对其隐私进行支配的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随意窃探、泄露、宣扬他人隐私,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全军政治工作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也明确规定:“禁止私拆、扣压个人信件,不许随意查看士兵日记和搜查私人物品,不得随意扩散士兵个人和家庭隐私。”这是我军保障士兵隐私权的规范性依据。然而,个别基层带兵干部骨干,由于对相关法规制度不熟悉,法律意识不强,在带兵过程中存在着侵害战士隐私权的现象。有的单位在宣传先进个人,处罚违规违纪战士时,不自觉地随意扩散战士个人或家庭的隐私;有的借口了解战士的思想动态私自拆阅战士信件、翻看战士日记等。这些侵权行为既不利于融洽官兵关系,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因此,各基层单位应从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入手,着力提高带兵干部骨干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带兵意识,使他们在带兵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保护战士的隐私权。

  当然,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它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军人隐私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军事法律法规的制约,应以国家军事利益和部队整体利益为重,不得借保护隐私权隐瞒和欺骗组织,更不得借此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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