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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战士劝兄献“宝”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07:34 解放军报

  兰州军区某部二连战士小赵劝说哥哥将一件珍贵文物上交国家一事,让战友们从中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小赵的家乡在陕西省兴平市,古代帝王陵较多。去年底的一天,小赵的哥哥在地里干活时,发现一块地面下陷形成了一个深坑。小赵的哥哥跳进坑里,意外地发现一件酒杯状的青铜器。因曾听人说这片地下有不少“宝贝”,小赵的哥哥估计这件青铜器是件珍贵文物,
便悄悄将其带回了家。后经私下里托文物专家鉴定证实,这件青铜器是西汉初期一位诸侯王的陪葬酒器,因历史久远,加之造型独特,做工精致,价值不菲。

  今年初,村里来了两个非法收购文物的“贩子”,小赵的哥哥便将他们领到家里,将这件酒器拿出来让他们看。二人看过酒器后面露喜色,当即表示愿出3000元收购。小赵的哥哥见对方出价如此高,认定这件酒器可以卖得更高的价钱,遂以对方出价太低为由予以拒绝。文物“贩子”走后,小赵的哥哥把这件事告诉了小赵,并称等有人出价更高的时候再把这件酒器卖掉。得知情况后,小赵觉得哥哥的做法欠妥,但一时又说不出合法理由,便找来有关法律书籍查阅。当他看到《文物保护法》关于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不上交国家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后,决定劝说哥哥打消出卖文物的念头。他将有关法律条文复印后寄给哥哥,并给哥哥写了一封信,劝诫哥哥不要做违法的事。看了小赵寄来的信和资料,小赵的哥哥主动将这件酒器上交给了当地的博物馆。

  法规链接

  《文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该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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