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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为的党纪处分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7:14 解放军报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款包括:党和国家所有的公款,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公款,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钱款。

  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指经商办企业、存入银行、集资、投资股市、购买国债、放贷等经营性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指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包括党的工作人员、作为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党员、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党员。从职务角度讲,主要是上述人员中的公共财物的管理、经手人员,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负责财务的主管领导以及单位的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另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来源:解放军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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