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士照片被做成广告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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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 07:11 解放军报 | |
4月3日上午,空降兵某团战士小靳请假上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在一家卖床上用品的个体商店里,小靳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做成了广告宣传画放在橱窗中,照片下方还印有一句广告语:“解放军幸福的微笑,是我们不变的追求!”小靳忙问店主这张照片的来源,店主说是从一个朋友的手机上下载的。小靳这才想起前不久自己请假陪来队的父母到驻地旅游景点游览时,可能被人用可拍照手机偷拍了照片。 小靳认为虽然照片可能不是店主所拍,但该商店擅自将自己的照片用来做广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因此要求商店把自己的照片撤下来,不料却遭到店主的拒绝。因担心引起军民纠纷,小靳未和店主过多争执,而是回到连队将此事向连队干部作了汇报。 连队随后派出法律骨干,和小靳一道来到该商店,向店主详细解释《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指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了部队法律骨干的解释,该店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当即销毁了这幅广告宣传画,并打电话让其朋友从手机中删除小靳的照片。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