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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军人肖像做商业广告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08:39 中国国防报

  编辑同志:

  日前,笔者在某晚报的广告专版上看到,某厂家为宣传自己的减肥产品,在一名身着迷彩服、戴列兵军衔的女战士照片左上方注上“减肥前”字样,用作该产品减肥前后的对比,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内容,损害了我军形象。我军《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
业广告。”笔者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首先要组织部队官兵认真学习我军的条令条例和法律法规,提高官兵遵纪守法的意识。其次新闻媒体在发布广告之前,要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广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71670部队 翟丁(来源: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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