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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对贪污行为的处分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7:22 解放军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常见的违反党纪的行为,严重的构成贪污罪。

  贪污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包括:党的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
金。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他人共同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己有,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如用虚假票据、单据报账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即为贪污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是构成贪污行为的前提。

  贪污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党员。具体包括:一是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是作为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党员,四是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党员。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贪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纪委的有关解释,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来源:解放军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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