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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区妥善处理参训预备役士兵遭辞退事件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23:00 中国国防报

  张剑 赵明 本报特约通讯员 迟文武

  3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预备役士兵李建德接到企业的复工通知,并领到了参训期间应得的400元工资。至此,这起预备役士兵因参训被外企辞退的事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某预备役团的协调下得到妥善解决。

  3月5日,正在参加动员集结训练的某预备役团预编士兵李建德,突然接到他所在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辞退通知》,上面清楚地写道:李建德因参加部队训练耽误工作,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现予以辞退。

  原来,团里将李建德参训通知了其所在街道武装部,武装部通知企业后,企业老板在批假时却说,李建德可以去参训,但不要回来了。

  团领导认为:此事不仅损害了预备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国防法规的落实。为此,团政治处及时协调青岛市城阳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这家外企为小李讨“说法”。

  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振振有词:“本公司是外资企业,所有员工定人定岗。李建德此次参训长达半个月时间,公司只能另聘他人顶岗。”

  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当场指出:“李建德参加预备役训练,是履行兵役义务,理应按有关规定让其暂时离岗。外企同样要履行国防法规赋予的义务”。随后,预备役团领导向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我国《兵役法》等国防法规中有关预备役官兵参训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

  “当初投资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法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们将诉诸法律……”见调查组态度严肃起来,外企负责人明白了做得不对,当即答应予以纠正并向李建德道歉。

  为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该预备役团除与预编企业加强沟通协调、争取预编企业对预备役部队的关心支持外,又及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联合出台了《企业预编士兵参训保障规定》,依法维护预备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编辑点评 康庚

  如何依法规范外资企业履行国防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是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新课题。我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员工履行兵役义务,是外资企业贯彻落实我国国防法规的基本要求。“外企管理严,不可能有时间安排国防活动”、“要求外企开展国防活动会影响投资环境”等认识都是错误的。外企的中方领导,是国家法律的带头执行者,应主动地担起落实国防法规的义务和责任。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也应积极学法用法,成为执行国防法规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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