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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 08:30 解放军报

  编者按:近年来,官兵个人及其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官兵来稿和我们下部队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些涉法纠纷大多数属于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为使官兵了解如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涉法纠纷,我们邀请部分军内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解读,使官兵能更好地掌握这一法律武器,维护好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官兵个人或家庭遇到的涉法纠纷往往多种多样,性质各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涉法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是只有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纠纷,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所谓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的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

  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因财产所有权引起争议的案件,因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一、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二、私营企业业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但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法解)(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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