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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也是工伤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 08:30 解放军报

  在法律咨询员的帮助下,济南军区某摩步旅汽车营战士小张的哥哥张某近日终于拿到了市化肥厂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费3350元。

  小张的哥哥是该化肥厂的一名职工。去年9月的一天,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倒,造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肇事驾驶员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因肇事驾驶员在逃,他便要求单位认定自己为工伤,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但单位以事
故不是出在工作岗位上,且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的哥哥打电话给小张,请他想想办法。

  了解了情况后,小张来到旅法律咨询站咨询。法律咨询员向小张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建议小张的哥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久,小张的哥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上班途中因无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尽管张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有关的工伤待遇,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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