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消防中队孟桂春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一名从农村入伍的武警士兵。你问:农村籍士兵有何优待?
第一,发给优待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保留权益和免除负担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第三,招工时优先录用等。《兵役法》第5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这里的“本条第(二)项”是指:“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第四,退役后报考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武警汤阴县中队任军读者参考此解答)(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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