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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奖惩”于法无据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 07:33 解放军报

  对违纪或者考核成绩不好的战士进行罚款,用所得罚款购买奖品奖励成绩突出的战士。经过团法律咨询员的讲理说法,济南军区某高炮团九连班长小王认识到了自己的这一做法有悖条令条例,在近日召开的班务会上,小王向全班战士赔礼道歉。

  今年年初,小王所带的班有2名战士因误岗被团里通报批评。为避免类似违纪现象再次发生,并激励战士争当优秀士兵,小王在班务会上宣布:今后凡违纪或考核成绩排在全连后
3名的罚款5元,而考核成绩排在全连前3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品用罚款购买。但令小王感到意外的是,这一“土办法”实行不久,不论是受罚的还是获得了奖励的,对这一做法都有意见。因体质不好训练成绩较差而被罚了3次款的列兵小李说:“考核成绩差,班长批评我或者要求我加强训练,我都能接受,但对我进行罚款没有条令依据……”拿了2次奖的战士小张也不赞同这一做法,他说:“拿着用战友的罚款买来的奖品,用起来总是感觉不舒服。”

  自己的“良苦用心”并未得到战士们的理解,小王感到十分委屈,决定到团法律咨询站寻求法理支持。听了小王反映的情况,法律咨询员屈干事向小王详细讲解《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权限、条件、种类的规定和民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并告诉小王:对违纪或考核成绩较差的战士“罚款”不仅与条令的规定不符,而且侵犯了战士的财产权,属于一种“滥罚”行为。听了屈干事的解释,小王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回到连队后,他主动向被罚款的战士赔礼道歉,并自己掏钱补齐已用于购买奖品的罚款后,将罚款退回给被罚战士。获得奖励的战士见此,也纷纷按照所获奖品的价格将钱退还给小王。(陆征、张宝瑞)

  法理评析

  殷飞

  严肃纪律慎用经济手段

  实施奖励和处分是维护和巩固部队纪律,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但奖惩必须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实施。本例中班长小王利用经济手段对战士实施奖惩是否符合条令条例的规定呢?让我们看一看《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就会一目了然。

  首先,根据《纪律条令》的规定,只有连以上单位才有对战士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因此,班长小王无权对战士实施奖励和处分。其二,《纪律条令》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奖励的项目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对士兵处分的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纪律条令》同时规定:“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据此规定,班长小王无权设置和实施《纪律条令》规定以外的奖惩项目。其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战士的津贴及其他收入属于战士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法定情形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扣押、罚没。由此可见,小王对违纪或考核成绩差的战士实施罚款,不仅与《纪律条令》的规定不符,也侵害了战士的财产权。

  不按条令条例办事,用没有条令条例根据的经济处罚替代纪律处分,是一些基层单位用“土政策”抓管理的一种表现,它对依法治军,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危害很大。切实纠正这一现象,关键是带兵干部骨干要不断增强条令条例意识,树立条令条例即是法的观念,养成严格依据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良好习惯。(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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