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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对华顶山轮案判决突破责任赔偿限制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 14: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厦门二月二十六日电(记者陈悦)厦门海事法院近日对“华顶山”轮连环诉讼做出判决,判令“华顶山”轮承运人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必须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该诉讼是中国国内第一个由确权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海事诉讼,也是世界上鲜有的打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司法实践。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华顶山”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沉没在厦门市东渡
港一号泊位,该轮七八十个货主的货物等损失高达数千万元。船主丁根友、经营人浙江省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主动申请,设立总额为三百一十四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在确权诉讼中,一些货主提出上述三被告不应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收到厦门海事法院的请示后,最高法院以极快的速度做出了答复,该诉讼遂由确权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只有证明责任人是“由于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才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但这种证明是很困难的。而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华公司将五个货柜的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非危险品,同时为了多运货物,将三个本应装载在甲板上的过硫酸钠等危险柜配载进仓内,导致“保险粉”自燃引起火灾,在明火扑灭后仓内过硫酸钠又爆炸,最终消防水大量进仓,“华顶山”轮沉没。法院认为,海华公司在明知这一损害后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装载因而造成损失,因此应对原告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另两被告则承担本案赔偿的连带责任。

  据了解,目前中国国内集装箱运输中危险品瞒报的情况大量存在,而由于集装箱全封闭性的特点,导致有关部门对责任方的认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虽然本案并非终审判决,但实际上它对违规者也敲响了警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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