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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 08:04 解放军报

  成都军区某部战士王威为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在某超市抄录商品价格,结果被超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扣留。小王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自己讨回了“清白”。

  小王近日请假上街到某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觉得超市的商品价格较贵,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笔和纸,抄录了部分商品的价格,准备再到其他商店看看是否要便宜一些。正当小王打算离开这家超市时,一名营业员一把夺过小王的笔和纸说道:“你是哪家超市的,我
注意你很久了。”接着一名自称是超市业务主管的男子走过来,以小王窃取“商业秘密”为由强行将小王带到一间办公室。尽管小王向该男子出示了《士兵证》,并一再声明自己只是想“货比三家”才抄录了一些商品的价格,但该男子还是将小王扣留了1个多小时,并“没收”了小王的笔和纸。

  小王觉得该超市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开超市后,便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随即来到该超市,调查核实小王反映的情况后,指出商品价格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该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经过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讲理说法,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还了小王的笔和纸,并正式向小王赔礼道歉。(谢秀峰、本报特约通讯员李欣仁)

  法理评析

  经营者无行政处罚权

  殷飞

  这是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小王抄录超市商品的价格是否侵害了该超市的商业秘密?该超市是否有权没收小王的纸和笔并扣留小王?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小王为便于记忆抄录该超市部分商品的价格,其目的是想通过“货比三家”挑选自己最满意的商品,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至于该超市认为小王抄录商品价格侵害了他们的商业秘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影响经营者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有关信息。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可见超市的商品价格属于必须公之于众的信息,根本不是商业秘密。据此规定,小王抄录该超市部分商品的价格并未侵害该超市的商业秘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超市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没有对顾客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该超市没收小王的笔和纸、扣留小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小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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