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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对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 08:04 解放军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不断丰富,侵权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类型和特点。其中,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后,受害人如何依法获得赔偿,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雇主应当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雇主替代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雇主不得以自己已经尽到对雇员的选任监督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后,无论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均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无论其用工关系采用何种形式,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主事业、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从使用他人劳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理应为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为明确从事雇佣活动的判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明确雇主应当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不意味着雇员可以恣意妄为。因为该《解释》同时明确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换句话说,规定雇主替代责任只是改变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影响赔偿的最终结果,任何人都应对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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