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某团将士兵证发还战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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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08:09 解放军报 | |
南京军区某团有个连队近日召开军人大会,将由连队统一保管的士兵证还给战士,指导员代表支部“一班人”在会上作了深刻检查。 2004年12月底的一天,该连报话班战士小张请假到驻地照相馆取照片,由于所带的钱不够,小张便将士兵证作为抵押,并承诺2天后交钱取回士兵证。第二天,机关通知小张参加团里的新装备培训,由于走得急,小张把士兵证的事给忘了。几天后,照相馆负责人拿着 春节前,该连二级士官小马的未婚妻小叶从老家来到部队,与小马商量结婚的事。考虑到小叶第一次来部队,连队干部特批小马1天假,让他陪未婚妻到城里看看。由于驻地的旅游景点对军人一律免票,小马和未婚妻来到某旅游景点后,只买了一张门票就带着未婚妻向景点大门走去。景点工作人员要求小马出示证件证明军人身份,小马一摸口袋才想起士兵证放在连队统一保管。工作人员认为小马冒充军人,对小马进行了批评,小马此时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多花了钱不说,还被别人误认为是假冒军人,小马回到连队后越想越生气,便找指导员讨“说法”,要求连队退还士兵证,并向该旅游景点说明情况,还自己的“清白”。此事恰好被到该连检查连队节日生活准备情况的团领导碰上,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这位领导对连队这种有悖条令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并责令连队将士兵证还给战士。随后,他还以“用士兵证作抵押是否有损军人形象”、“统一保管士兵证是不是严格管理”为题组织官兵讨论,引导干部骨干增强依法带兵意识、引导全体战士严格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马晓炜) 法理评析 统一保管士兵证有悖条令规定 殷飞 加强对军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的管理,是加强部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规定“士兵证由连队统一保管”是否妥当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 《内务条令》第171条明确规定: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这里所说的“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明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内务条令》的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军人的证件应由军人随身携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军人的工作生活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二是妥善保管。按照《内务条令》的规定,“妥善保管”主要是指严禁转借、抵押、复制、伪造、涂改证件,防止遗失和损坏证件,其目的既有加强对人员管理的方面,也有预防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军人身份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据此规定,小张将士兵证抵押给某照相馆的做法,违反了条令的规定,理应受到批评教育。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身携带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既是军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军人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要求军人上交身份证件。而《内务条令》对这种法定事由进行了具体界定,即“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条令条例均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该连规定“士兵证由连队统一保管”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的。 此例也提醒基层带兵干部骨干,在强调依法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出台任何管理措施都应当首先与法规制度“对表”,避免出现“以错治错”的现象。(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