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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某团将士兵证发还战士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08:09 解放军报

  南京军区某团有个连队近日召开军人大会,将由连队统一保管的士兵证还给战士,指导员代表支部“一班人”在会上作了深刻检查。

  2004年12月底的一天,该连报话班战士小张请假到驻地照相馆取照片,由于所带的钱不够,小张便将士兵证作为抵押,并承诺2天后交钱取回士兵证。第二天,机关通知小张参加团里的新装备培训,由于走得急,小张把士兵证的事给忘了。几天后,照相馆负责人拿着
士兵证到部队“讨债”,营里为此给该连当月的管理工作扣了分。连队干部对小张违反条令规定将士兵证作抵押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为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连队规定:士兵证以后由连队统一保管,使用时必须经连长或指导员批准。

  春节前,该连二级士官小马的未婚妻小叶从老家来到部队,与小马商量结婚的事。考虑到小叶第一次来部队,连队干部特批小马1天假,让他陪未婚妻到城里看看。由于驻地的旅游景点对军人一律免票,小马和未婚妻来到某旅游景点后,只买了一张门票就带着未婚妻向景点大门走去。景点工作人员要求小马出示证件证明军人身份,小马一摸口袋才想起士兵证放在连队统一保管。工作人员认为小马冒充军人,对小马进行了批评,小马此时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多花了钱不说,还被别人误认为是假冒军人,小马回到连队后越想越生气,便找指导员讨“说法”,要求连队退还士兵证,并向该旅游景点说明情况,还自己的“清白”。此事恰好被到该连检查连队节日生活准备情况的团领导碰上,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这位领导对连队这种有悖条令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并责令连队将士兵证还给战士。随后,他还以“用士兵证作抵押是否有损军人形象”、“统一保管士兵证是不是严格管理”为题组织官兵讨论,引导干部骨干增强依法带兵意识、引导全体战士严格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马晓炜)

  法理评析

  统一保管士兵证有悖条令规定

  殷飞

  加强对军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的管理,是加强部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规定“士兵证由连队统一保管”是否妥当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

  《内务条令》第171条明确规定: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这里所说的“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明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内务条令》的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军人的证件应由军人随身携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军人的工作生活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二是妥善保管。按照《内务条令》的规定,“妥善保管”主要是指严禁转借、抵押、复制、伪造、涂改证件,防止遗失和损坏证件,其目的既有加强对人员管理的方面,也有预防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军人身份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据此规定,小张将士兵证抵押给某照相馆的做法,违反了条令的规定,理应受到批评教育。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身携带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既是军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军人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要求军人上交身份证件。而《内务条令》对这种法定事由进行了具体界定,即“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条令条例均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该连规定“士兵证由连队统一保管”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的。

  此例也提醒基层带兵干部骨干,在强调依法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出台任何管理措施都应当首先与法规制度“对表”,避免出现“以错治错”的现象。(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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