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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不应加收税款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 07:55 解放军报

  购书索要发票,却被要求缴纳“税款”。在部队领导和驻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交涉下,河北省承德市某书店近日将多收的16.5元“税款”寄给了北京军区某仓库干事王某。

  2004年12月10日,王干事在承德市出差返回部队前,到某书店购买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当他付清书款要求书店开具发票时,却遭到收银员的拒绝。王干事找到书店负责人交涉,该负责人称要开发票也可以,但必须再交书款总额5%的税款。王干事明知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但因担心引起争执误了返回部队的火车,只得再交了16.5元的“税款”。

  回到部队后,王干事在与仓库政治处主任梁文义聊天时谈及此事,梁主任将情况反映给仓库的共建单位某律师事务所。负责接待他们的律师认为,该书店为顾客开发票要求顾客支付税款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应退还向王干事多收的“税款”。随后,该律师事务所给书店发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详细解释有关法律规定,指出书店收取顾客“税款”的违法性,要求他们尽快返还王干事多交的“税款”,否则将依法提起诉讼。

  收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该书店负责人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很快将16.5元“税款”寄回给王干事。

  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21条规定:“所有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来源:解放军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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