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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最高可罚款10万元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 07:55 解放军报

  侵害他人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这是《著作权法》作出的规定。为便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标准。《条例》第36条规定,发生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行政处罚的标准,在于增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行政执法人员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和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等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自由裁量原则,确定个案的罚款数额。

  《条例》还专列条款赋予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这一条划分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范围,即一般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条例》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来源:解放军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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