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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职务作品”有了新说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07:59 解放军报

  对某件作品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的争议,是引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如何确认职务作品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该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如何
界定“工作任务”是司法实践中区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以往由于对“工作任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动辄就将公民的非职务作品说成是职务作品。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工作任务”作了具体的界定。该法第11条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一界定,明确了“工作任务”的性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的著作权。对于这类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另一类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第一种情况,“物质技术条件”是确认作品是否是该类职务作品的关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也就是说,如果法人或组织没有为公民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即使公民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其创作的作品也不应属于此类职务作品。对于上述这两种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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