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部附近一家石粉厂由于除尘设备老化,排出的大量白色粉尘飘进营区,致使不少官兵患上了过敏性鼻炎。你问:此事应当如何处理?这家石粉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第56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据此规定,你部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申请对该石粉厂排放粉尘是否超标进行检测。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石粉厂作出处理。同时,该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此,你部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赔偿事宜;若调解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在诉讼中,应由该石粉厂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