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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军事审判制度概览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 06:42 解放军报

  俄罗斯军事审判制度是在原苏联军事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近年来,结合本国武装力量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的内容纳入到1999年制订的《俄联邦军事法院法》中。一、军事审判组织体系

  军事法院的设置。俄罗斯联邦军事法院分三个等级:卫戍区军事法院为第一审级,军区(舰队)军事法院为第二审级,联邦最高法院的军事审判厅为第三审级。审判实行两审终
审制,其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法院。

  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军事审判厅在俄联邦最高法院编制内工作,下设若干审判庭,是军区(舰队)军事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由厅长(俄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兼任)、副厅长、审判庭庭长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员组成。军区(舰队)军事法院由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审判员组成,法院内还可设立主席团、审判委员会和(或)审判庭。卫戍区军事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审判员组成。

  军事审判组织。俄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按照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组成人员也不尽相同。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或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委员会审理。刑事案件由3名审判员或1名审判员加数名陪审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审理。此项规定适用于三级军事法院。此外,卫戍区军事法院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时,如果一方提出请求,则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审理。二、军事审判管辖制度

  案件管辖。俄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俄联邦军人和参加军事集训公民的权力和利益,因军事指挥机关、军队领导人的行为和决定而受到损害引起争议的民事或行政案件;指控军人和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的刑事犯罪案件;指控退出现役公民和参加过军事训练的公民,在其服役和军事训练期间的犯罪案件;军人和参加军事集训公民所犯的行政违法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军事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其特点是依据军事人员的级别和职位来划分案件的管辖。具体规定是:中校军衔以下人员所犯罪行的案件和有关民事案件,由第一审级军事法院管辖;上校、团长和二级舰艇长以上人员所犯罪行的案件,以及和平时期依法可能判处死刑的所有案件,由第二审级军事法院管辖;特殊重要刑事案件、将官和担任师长以上职务以及与此职务相当的军人所犯罪行的案件,由第三审级军事法院即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管辖。三、军事刑事诉讼程序

  俄军事诉讼程序主要沿用的是普通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监督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军事法院对军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认为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以及有管辖移送情形时,交付军事法庭审理。案件从交付法庭审判决定时起,至迟在14日内由审判庭开始审理。法庭经过调查、辩驳以及受审人最后陈述后,由军事法庭作出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布。

  上诉审审判程序。受审人、辩护人、被害人和他的代理人、以及军事检察长都有权对军事法院的刑事判决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或抗诉。上诉和抗诉从宣布刑事判决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在提出上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理,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10日。在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或抗诉时,应当停止一审刑事判决的执行。上诉审军事法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监督审程序。监督审程序的提起,只有军事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抗诉,才能被准许。监督审程序的重审,在上诉审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进行有效。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军区(舰队)军事法院,以及卫戍区军事法院均有权审理监督审案件。监督审案件审理应从收到抗诉起15日内进行。监督审审理中军事法院无权加重刑罚,以及适用法定刑比较重的法律。(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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