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要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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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6:44 解放军报 | |
新闻链接 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摘自《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恶习,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工作,导致家庭不和,甚至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党 赌博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赌博是一种用斗牌、打麻将等形式,靠机运和侥幸拿钱财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条例》就赌博行为所作出的处罚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聚众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所谓聚众赌博,就是以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提供赌场、赌具,招引或者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靠赌博所得为其挥霍和生活的主要来源。聚众赌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聚众玩牌、打麻将等不是为了营利赚钱,而是出于娱乐消遣,则不是《条例》所惩处的行为。 1月11日,中纪委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报指出:“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这是指参加赌博的先免职,再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还规定: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来源:解放军报第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