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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迟还起纠纷 讲理说法明是非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 06:58 解放军报

  在法律咨询员的调解下,济南军区某部士官小王与小张之间的借款纠纷近日得到妥善解决:小王将2000元借款还给了小张。

  2003年底,小王因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战友小张借款2000元,并承诺2个月内还款。但2个月后,小王并没有还钱的意思,小张因不急着用钱也没有向小王催讨。今年1月初,小张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便向小王催讨这笔借款。小王觉得小张当着战友们的面催他还
钱,丢了自己的“面子”,一气之下拒绝还款。小张见此,不仅要求小王返还本金,还要他支付1年的利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团法律咨询站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派出法律咨询员进行调解。法律咨询员向他们详细解释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们,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小王未按时偿还借款是不对的,但小张在事先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要求小王支付利息也没有法律依据。听了法律咨询员的解释,小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返还了借款,小张也就自己的不当要求向小王道了歉。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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