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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有何责任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 06:58 解放军报

  81890部队曲远利读者:

  你来信讲,你的一位战友去年底退役后工作安置不太顺利,接收单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你问:地方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有何法律上的责任?

  1998年12月修订的《兵役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
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63条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具体规定,如,1997年9月颁布的《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省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经安置部门分配安排的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城市增容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用于安置退伍军人。”(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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