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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在运河新型货轮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0:03 中国国防报

  刘忠和

  在交通建设中兼顾国防需求,是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方针的重要方面。据报道,国家决定投资15个亿,打造新型货轮以替代京杭运河上航行的挂机船。笔者认为,应抓住这一机遇,在运河新型货轮设计和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确保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经济和战备效益。

  一、充分认清运河新型货轮设计建造贯彻国防需求的必要性

  (一)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为使民用船只、商船战时能够迅速为军队服务,在其设计建造时就贯彻国防要求是国际通行做法,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英国认为“民用船只是皇家海军的生命线”。美国则强调“商船建造的巨大计划必须与扩充海军齐头并进”。

  (二)这是军事斗争交通运输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必须建设平战结合的社会化的强大运输保障力量。京杭运河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在交通运输准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在全面整治运河、苏南航道大为改观的情况下,又启动运河货轮更新换代计划,如能在这一过程中积极贯彻国防要求,必将产生巨大的国防效益。

  (三)这是节省投资的有效途径。船舶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就是使船舶具备国防功能,满足军事需求,至少可以为动员后的加装改造创造条件。造船和其它交通设施建设一样,投资大、周期长,错过平战结合时机再弥补,代价会更高。而且,贯彻国防要求建造的货轮比临阵仓促改装,更能适应战争爆发的突然性,提高动员的效率。二、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国防交通条例》颁布已近10年,《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也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运河货轮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工作来说,在法律规范上仍有3个方面需要加强。

  (一)建立内河船舶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基本法规。目前,我国在船舶规划设计制造中贯彻国防要求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规定》等,因其原则性太强,而且偏重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缺乏对内河船舶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因此,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军事部门应与各级人大携手,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内河船舶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提报内容、程序及项目审定、落实验收等规定,使这项工作及早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突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国防动员建设确立了“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分工。因此,在内河货轮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应法规中,理所当然地要突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法律主体的到位还会促使各级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抓住交通发展机遇,主动把国防要求纳入交通总体规划,纳入技术政策范围,在军需民用有机结合上求突破,有效衔接,无缝运转。

  (三)明确国防交通机构的协调职能。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各办公室是协调议事机构,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又赋予国防交通机构在运力动员上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职能。这种属性与职能不统一的矛盾,产生了行政管理主体的“缺位”和议事协调职能的“越位”。各级国防交通机构又缺乏参与内河船舶规划设计建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影响其协调职能的发挥。

  三、明确规范运河新型货轮设计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的标准

  (一)标准要有超前意识。内河船舶,无论是类型、载重,还是航速、尺度,都是不断发展的,国防要求也应随着军事战略和军事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因此,船舶设计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既要立足当前军事斗争交通运输准备的需要,又要立足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留有发展空间。

  (二)设计要以战时需求为牵引。这关系到标准的设计定位问题。北约集团认为,在永久性桥梁被破坏的情况下,内河船舶在保障铁路和汽车进行不间断的军事运输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内河航务局的任务,就是用本身的船只拼装浮桥和组织铁路公路轮渡。为全面加强内河交通保障力量,德国在各条内河航线上增设了很多港口、码头、仓库、装卸设备、修船厂和燃料储备设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运河水网地带有稠密公路网和众多桥梁这一实际,考虑运河的作用和任务,贯彻国防要求的立足点应为运载军事装备、轮渡和舟桥三个方面。

  (三)国防要求的贯彻落实要靠军方监督。美英俄等国规定,商船的设计图纸需经军方审阅。军方要派出人员进驻船厂,确保商船的各种军事需求得到满足,保证战时征用改装工程简化,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而我国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始终没有形成这样的监督机制,致使国防要求的贯彻落实十分艰难。

  四、制定出台相应的经费补偿和优惠政策

  (一)充分用好国家投入资金。国家为淘汰运河挂机船,投入巨资鼓励船主更新货轮。为使这一笔投资取得平时和战时、经济和国防双重效益,军方在审查监督时,要以此为重点,设计制造方亦要向国防需求倾斜。可考虑需求船主在享受资金补偿时要承诺随时承担国防义务。

  (二)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美国1970年通过的《海洋法》修正案中,重申了鼓励发展战时用途的商船,政府采取造船差额补贴办法,承担商船为适应军事需求所增加的建造费用。目前,我国财政还不富裕,可采用财税优惠形式。一是适当减免相应船只的营运税,二是适当减免所造船只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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