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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有关领导就颁发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办法答问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0:53 解放军报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施行。近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李建华就《实施办法》制定和施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李建华(以下简称李):2001年2月28日,国家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这是因为药品在平时和战时都属于重要的军用物资。由于军队管理体制和军事行动的特殊性,客观上形成了军队药品管理工作的特殊形式和规律,在药品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军队药品在管理过程中也涉及一些军事秘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从军队自身特点和实际出发,为军队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切实保障。《实施办法》是结合军队实际对《药品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是军队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具体办法。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加强和规范军队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广大部队官兵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仅是军队医药卫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关系到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对我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请介绍一下目前军队药品的监督管理体制?李:目前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制。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全军师以上部队卫生机关均编配有相应人员,按照职责依法管理药品监督工作。

  记:军队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李:军队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军队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公正地提供所需要的检验结果。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记:什么是军队特需药品?对军队特需药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李:简单地说,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的药品,为军队特需药品。军队特需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使用对象、使用时机和使用环境的特殊。《实施办法》规定,军队特需药品仅限于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军队特需药品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军队特需药品需要转化为民用药品的,应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核同意,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军队特需药品的研究、审批、配制和供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记:为什么要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

  李:这是由军队的根本职能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的。我军担负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必须时刻做好军事斗争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而建立战备药品储备制度,加强药品的储备和管理,对于做好战备工作十分重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战备药品储备在一些特殊时期和重大事件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次《实施办法》将军队实行药品储备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将对我军战备药品储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记:怎样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李:《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军队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也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记:对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李:军队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配制制剂条件、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才可配制制剂;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一般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在市场销售;军队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地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同样,地方医疗机构经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记:如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李:《实施办法》要求军队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军队内部聘请药品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药品抽查计划,对军队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公布结果;组织对已经批准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调查,并撤销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的批准文件。《实施办法》还要求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适时了解本单位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记: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责任人和单位如何处理?

  李:为维护《实施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实施办法》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军队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或劣药、违反规定配制制剂、将所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军队单位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擅自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军队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军队卫生部门违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种种违规行为,不仅要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而且还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余化刚刘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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