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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帮一军属追回工资及补偿7万余元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 06:35 解放军报

  本报讯钟贤江报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公司向广州军区某团指导员张某的妻子徐某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及补偿金共计7万余元。至此,这起因军属孕期被解雇引起的劳动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圆满解决。

  徐某去年7月受聘于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下旬,徐某因具体工作安排问题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该公司随后以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而此时,徐某已怀有身孕。

  情况反映到团里,团领导在做好张指导员及其爱人思想工作的同时,指派法律咨询员处理此事。法律咨询员将情况先后反映给当地劳动管理站、劳动信访办、妇联等单位,取得了他们的支持。经当地劳动管理站协调,该公司承诺为徐某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但8月上旬,该公司却以自己只是香港某公司的来料加工企业,该协议未获得香港某公司批准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在部队的帮助下,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月上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徐某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工资共计62125元,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5250元。裁决作出后,该公司不服,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团法律咨询人员积极协助徐某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雇怀孕职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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