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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申请执行追回欠款9万余元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06:41 解放军报

  在部队法律咨询员的帮助下,11月底,广西边防某团战士小赵的父亲通过两次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追回欠款9万余元。

  小赵的父亲两年前借给朋友刘某8万元钱。今年6月,小赵父亲的生意遇到了麻烦,急需资金周转,便要求刘某还钱,可刘某却称自己无钱偿还。多次讨要无果后,小赵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向小赵的父亲归还本金、利息和诉讼费共计
910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小赵的父亲只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请求和解,小赵的父亲考虑到以往两人的友谊,便与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小赵的父亲放弃利息,刘某在3个月内偿还8万元本金。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却只偿还了2万元。

  小赵从父亲打来的电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团局域网向“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团法律咨询员、保卫股朱干事收到小赵的求助信息后,来到小赵所在的连队,向他详细讲解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诉小赵,在刘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小赵的父亲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小赵当即打电话给父亲,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两周后,小赵的父亲给部队打来电话,称法院已恢复执行,帮助自己要回了本金、利息和诉讼费。(苏树刚)

  就事论法 殷飞

  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例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和解问题。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即告终结,除非必须执行程序不再恢复。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因而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翻悔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中,小赵的父亲与刘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刘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小赵的父亲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91000元(应扣除刘某已偿还的2万元)。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执行中的和解而中止。因此,在本案中,小赵父亲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从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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