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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依法从严治军的本领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06:14 解放军报

  胡锦涛主席在军委扩大会议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全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各级党组织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本领”,其中之一就是依法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本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努力提高依法从严治军的本领,不断加强我军的正规化建设,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确保我军打得赢、不变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本领必须强化法制观念,改变过时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模式

  治军之道,得之于严,失之于宽。治军要严是古今中外军队普遍遵循的规律,是我们党领导军队建设历来十分重视的一个指导方针。江泽民同志指出:“从严治军,必须依法进行。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跟上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把我们治军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用法规制度规范军队的各个方面。”他还强调:“军委把从严治军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军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就是要克服当前部队中存在的一些法制观念淡薄、习惯凭经验办事、主观随意性大等治军不严的现象,提高军队建设的正规化水平。”从严治军不是盲目的严,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严,而是有科学依据的严,这个依据就是法。离开了法,严就失去了标准和尺度。过去在强调从严治军时,虽然也讲到要依法办事、按条令条例办事,但在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实施的力度上都存在一些差距。从一般强调要从严治军,到把依法从严治军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来,反映了对这个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是从严治军思想的发展,它赋予了从严治军更加明确的指向性,体现了从严治军的本质要求。从严治军说到底就是要严在依法上。

  当前,部队中存在的许多治军不严的问题,尽管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与不按法规制度办事有关。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依据法规制度抓工作,而是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和个人经验办事,以政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有的在工作中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想抓什么就抓什么、想怎么抓就怎么抓;有的对落实法规制度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觉得需要时就强调,认为不需要时就随意搞变通,甚至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在处理问题时不是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而是凭个人感情和好恶,标准不一,时宽时严。这种状况与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与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

  提高依法从严治军的本领,首先必须强化法制观念,要充分认识依法从严治军是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军事领域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军队的各项法规制度是集中反映我军光荣传统、成功经验和建军规律的治军基本依据,充分认识我军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依法从严治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牢固树立法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观念,改变过时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模式,把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基本的领导方式和方法,自觉做到严格按法规制度规范部队的各项工作,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运转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端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依法从严治军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要全面协调地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本着对部队全面建设和长远建设负责的精神,耐得住寂寞,扎扎实实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抓好落实,打牢部队建设的根基。

  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本领必须实施科学管理,防止简单化和片面性

  治军是一门科学,要提高依法从严治军的本领,就要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研究治军的规律入手,树立科学的态度,掌握科学的方法,防止简单化和片面性。

  处理好管理与教育的关系。依法从严治军必须加强管理、严格管理,但光靠抓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搞好思想教育。首先,从依法从严治军的涵盖面看,它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部队建设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其中有许多属于政治思想范畴的工作和问题,不是靠单一的管理工作就能包括和解决的。其次,从依法从严治军要解决的问题看,虽然表现是不按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办事,但在深层次上都有思想方面的原因,只有通过思想工作的方法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再次,从依法从严治军的目的看,不是为严而严、为罚而罚,而是为了培养造就具有高度思想觉悟、素质全面、能够严格自律的革命战士,这就决定了不能只讲强制性,更要讲自觉性,不能“重管轻教”,必须坚持“教育为先”,做好“两个经常”的工作。管理和教育作为治军的两种不同手段,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依法从严治军抓住根本、刚柔相济,收到好的效果。

  处理好法规与感情的关系。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就可以不讲人情、不讲感情。把严格管理与以情带兵结合起来,历来是我军倡导的带兵原则。所谓情,是指根本态度,是建立在原则基础之上、对战士高度负责的爱兵之情,而不是无原则的庸俗人情。比如对犯错误的战士,是看不起他们,一味训斥,还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这里就有一个感情问题。再比如,对战士的工作,是只提要求、不管客观条件,还是既严格要求、又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创造必要的条件,这里也有一个感情问题。同样是严格要求,能不能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能不能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效果是大不一样的。“看似无情却有情”,是依法从严治军应该达到的一种境界。

  处理好对下与对上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指出,严明纪律不能只盯着基层,应该既盯着下头的基层官兵,又盯着上头的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而且要从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严起。”这一指示深刻阐明了严下头与严上头的关系,指明了依法从严治军应该把握的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在依法从严治军中肩负着双重职责,既要通过决策和指导,把依法从严治军的方针贯彻落实到部队的各项工作中去;又要带头用法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为部属作出好样子。这两个职责履行得好不好,对部队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依法从严治军的方针能否在部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处理好守法与创新的关系。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我军的各项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而改革创新正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更好地按客观规律办事。改革创新并不是一切重新做起、另搞一套,而是在继承我军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在我军的法规制度中,对于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大力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都作过许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就法规制度本身来说,也有一个不断充实完善、创新发展的问题。这些年来,军委、总部在及时总结军队建设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有的作了修订,有的予以废止,同时出台了许多新的法规制度,逐步建立起了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比较完善配套的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对依法从严治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事实说明,改革创新与依法治军并不矛盾,是辩证统一的。改革创新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依法从严治军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否则工作就没有生机和活力。

  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本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摒弃突击式和运动式的短期行为

  依法从严治军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军队建设的一个基本方针,不是一个阶段性任务,更不是一项具体工作,用突击式、运动式的抓法是不行的,必须经常抓、长期抓、反复抓。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完善有效的机制作保障。

  一是学习教育机制。法规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是影响依法从严治军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单位尽管也在讲要学法、普法,但由于缺乏硬性的规定和要求,往往很难真正落到实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摆到教育训练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在时间上有充分保证、在内容上有系统规定、在方法上有科学安排、在效果上有具体要求。同时,要把部队教育与院校教育、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共同性法规教育与专业性法规教育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学法、知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是领导责任机制。抓依法从严治军,不只是哪个领导和部门的事,而是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共同职责。党委要把依法从严治军作为一件大事,摆到位、议到位、部署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行政管理法规,对各级领导和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科学规定,注重依据法规制度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做到全局一盘棋、分工不分家、一级抓一级,保证依法从严治军的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不留死角。

  三是检查监督机制。把加强对部队依法从严治军的检查监督作为各级领导和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经常工作,明确考评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依靠领导机关检查与发动基层官兵自查相结合。要把检查监督融入到各项工作中,无论是下部队调查研究、听取汇报还是进行工作总结,无论是评功评奖、评选先进还是考核干部,都要把落实依法从严治军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要通过经常、有效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加强对部队依法从严治军工作的指导,激发广大官兵依法从严治军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四是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纪律建设是依法从严治军的核心内容。要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就必须严肃纪律。要建立完善执法讲评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法规制度办事的人和事,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通报的要通报,不能姑息迁就;对执法执纪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上,不能让那些无视法规、治军不严、热衷于争彩头的干部“出名挂号”,要重用那些法制观念强、又有从严治军能力的干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工作导向。(来源:解放军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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