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是一名准备退役的士兵,很想了解你退役后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你问:退役士兵安置时有何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以下3个:一是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第5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二是
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是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5项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此外,一些地方还有具体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非国有经济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的规定,发50%给退役士兵本人,作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的费用。”(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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