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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权益受损 战士帮助讨回公道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 06:43 解放军报

  在广西边防某团一连士官李志明的帮助下,孤寡老人肖大爷近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3年前,经村委会协调,孤寡老人肖大爷与同村村民李某之间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李某负责照顾肖大爷的生活,待肖大爷去世后,其遗产归李某所有。开始,李某对肖大爷还能尽到照顾的义务,但时间一长,李某觉得自己做的是“
亏本生意”,因此渐渐对肖大爷的生活不管不问。前不久,肖大爷生病躺在床上,还是邻居请来大夫和照顾肖大爷。肖大爷一气之下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对此虽表示同意,但要求肖大爷支付其已支出的供养费。

  正在家探亲休假的小李听说此事后,觉得李某的做法和要求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他在向律师进行咨询后,帮助肖大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肖大爷不必支付李某的供养费。(欧志平、吴炜)

  就事论法 殷飞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否补偿供养费应视情而定

  根据《继承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那么,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被扶养人是否应当支付扶养人已支出的供养费用呢?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一种情况是:扶养人违约,即无正当理由(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如自己生病、家庭困难等确实无能力照顾遗赠人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供养遗赠人的情况)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仅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且其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另一种情况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

  就本例而言,李某与肖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本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照顾肖大爷生活直至其去世,但由于他认为自己做的是“亏本生意”,因此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照顾肖大爷生活起居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肖大爷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求肖大爷补偿其先前已支出的供养费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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